自2014年8月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开始签发电子护照。电子护照将有助于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和信誉,便利持照人通关。电子护照对于照片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指纹和签名采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1.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2.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 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4.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中国公民。
5.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颁发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海外符合条件者可向我使、领馆提出申请。
6.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回内地的港澳台同胞;
2、持台湾身份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
3、因时间等条件限制来不及申领护照的中国公民。
(二)回国证明
由使、领馆颁发给被驻在国遣返的中国公民,仅供其返回中国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有效期为3个月。
(三)香港特区旅行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颁发给:
1、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
3、无权取得澳门特区其它旅行证件者。
(五)往来两岸三地旅行证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三、证件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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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适用情形 |
普通护照:颁发 | 未曾持有护照、欲加入中国国籍的海外新生儿。 |
普通护照:换发 |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换发护照: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容貌变化较大,经确认确有需要者;姓名更改者。 |
普通护照:补发 |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而所持普通护照遗失、被盗或因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者。 |
护照加注 |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国内户籍登记姓名发生变更。 |
因公护照:换发因公护照 | 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即将到期或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因公常驻人员。 |
因公护照:补发因公护照 | 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因公常驻人员。 |
因公护照:换发因私护照 | 具有中国国籍、原持因公护照(包括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旧版因公普通护照)来以,后因停留目的发生变化而需改持因私护照者。 |
旅行证 | 来以护照遗失、被盗,而急于回国的大陆居民。 |
港澳台同胞申办旅行证 | 前往大陆的港、澳、台同胞 |
大陆、港、澳、台居民进入香港证件 | 前往香港的大陆、港、澳、台居民 |